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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离婚官司要进行财产保全吗?

  • 作者:admin
  • 上传时间: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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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离婚官司是为了解决财产争议或是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有些原告担心对方在打离婚官司过程中将夫妻共同财产给悄悄的转移、藏匿,给自己带来损失,于是就会在打官司之前先去申请财产保全来保护它。


一、打离婚官司要进行财产保全么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也可以解释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作出判决之前,为了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或者禁止当事人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的临时措施。

有些离婚案件,因为财产比较多且复杂,官司可能会拖上一两年,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夫妻一方往往会想尽办法转移财产,或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理地将一些夫妻共同财产消费掉。当一方转移了财产之后再追回来就很难,一方将其名下的财产合理消费了,另一方将分到的财产也会减少。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限制对方在离婚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也是在诉讼过程中防范虚假诉讼转移财产的好办法。

二、在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有什么作用

一方面能够及时有效地防止离婚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挥霍财产,另一方面,能够保障将来法院的生效判决得到执行。

按照诉讼阶段划分,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

很明显,前者发生的时间是在起诉前,后者发生的时间是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

三、在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向哪个法院申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离婚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应向离婚案件受案法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该条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数额可适当降低;二是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可见,应否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应视是否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及具体案情而确定。

打离婚官司的时候有财产上的顾虑,觉得对方不肯信赖的时候申请财产保全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也能够有好的法律作用。




(来源: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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