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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类案件诉讼前涉及的期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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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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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工伤案件,虽然前期不是在法院处理相关事项,但是同样存在诸多期间问题,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的,相关部门将会不予受理,最终将导致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损,因此,在这篇文章中,将简单列明工伤案件中几个重要的诉讼前的期间问题。



   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构成工伤的条件以及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职工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应当提交社保局工伤科进行认定。

1、单位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起申请;

2、单位逾期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起申请;

3、若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间内申请,建议一定要在期间届满前先到工伤认定部门拿一份材料补正通知;

法条备忘《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的送达期间

超过这一期间,对职工和单位的权利不会有实质性的影响,但是了解这一期间,将有助于职工和单位及时跟进案件进展,并做好下一步安排。

1、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工伤认定部门应当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法条备忘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三、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权利救济途径与期间

救济途径:职工或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构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期间:1、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单位或职工可以申请复议;2、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单位或职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备忘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被4篇案例引用

(四)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法条备忘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间

   通常来说,职工和单位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后,就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是在实践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都会通过电话核实双方是否要对《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若有一方不认可,且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未届满,将不予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五、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期间

武汉地区,一般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后,两个个星期内安排做鉴定,做完鉴定之后60日内出鉴定结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法条备忘《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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