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行驶在道路上发生事故,对方车辆全责,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定损后,受损方自掏腰包修好了受损车辆,肇事司机却如同“人间蒸发”,而肇事车辆保险公司此时却拒绝赔付。向肇事方追要损失其路漫漫,作为无责一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
案情回放
2017年4月,王某某驾车行驶在青岛市即墨区某路段时遭刘某所驾车辆追尾,导致车辆受损。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王某某的受损车辆经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为8000元。几日后,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将8000元理赔款汇入刘某的银行账户。
王某某多次向刘某追要修车款未果,只好向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然而保险公司以已经赔付给刘某为由拒绝赔付,认为王某某应向刘某索要。而刘某换了电话号码,处理事故时留下的地址也不正确,王某某无法向其索要。王某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直接支付车辆维修费800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和定损金额均无异议,但认为其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款,已完成了保险理赔责任,不应由其承担责任,而应由肇事司机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即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王某某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于法有据,判决支持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某8000元,赔偿之后取得向刘某追偿的权利,可依法向被保险人刘某追偿已赔付的保险金。
法官说法
首先
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第三者损失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其次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因此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事故责任在商业三者险中予以赔偿。该案中,保险公司在未审查其被保险人已实际支付了受损方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即将理赔款支付,存在一定的失职,应自行承担该行为的法律风险。如果判决由肇事方赔偿,无疑将保险公司的法律风险转嫁到了受损一方,不利于维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青岛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