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原是A公司员工,下岗后到B公司任临时工,但其社会保险关系仍由A公司继续管理并负责缴纳相关费用。今年6月,小王在C区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小王的妻子李某向B公司所在的C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B公司提交了自行制作的从小王住处到B公司的交通路线图一份,用以证明小王并非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劳动局认定小王的死亡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B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庭审理时,B公司提交了自制交通路线图,还递交了A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小王原系A公司员工,现已待岗,其养老、工伤保险金由该公司负责缴纳。被告C区劳动局认为,B公司自行制作的路线图不正确,不能证明小王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在上班途中;关于A公司出具的证明,B公司未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提交,故不影响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法院认为,C区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应依法予以维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作为认定工伤的关键因素,应当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该路径不是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既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从单位到住处之间的最近路径,也不能理解为职工平时经常选择的路线,更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路径作为职工上下班的唯一路径。法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应理解为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这可能有多种选择,只要是职工为了上下班,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住处与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
律师建议
1.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如果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包括本人和肇事方是同等责任,或本人是次要责任,都能申请工伤认定。申报工伤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起。除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获得理赔的款项,如医药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职工还有权要求其他工伤待遇,如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等。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依法申报工伤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下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该单位也应当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下岗、待岗职工在其他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的,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需要考虑的必要因素是:(1)必须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但上下班路线的认定,应当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该路径不是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2)在事故中,本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应为非主要责任的,如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可以认定为工伤;本人为主要责任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3)事故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现行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修改了“事故必须为机动车事故”的规定,包括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但一般伤者自己在骑自行车时,在路上自己摔倒受伤的交通事故,由于本人负有全部责任,因此该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事故;但其他交通事故,如果在道路上,职工骑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和其他肇事方(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的本人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转载自每日商报)